加班费是一个叫人头大的老话题,保姆的加班费更具备冷幽默的意味。法理上说,法令条文的确不支持保姆的“三倍薪资说”,由于个人雇佣保姆从事家务劳动,不符合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条件,保姆与雇主之间并没有劳动关系,而是是雇佣关系;而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薪资只与受《劳动法》调整的人群有关,除非保姆所在的家政公司实行职员制,并且该保姆与家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全日制职员,不然现行的加班薪资规定没办法覆盖保姆这一人群。

尽管“加班费”因法律规定与保姆无缘,但有几个悖论却值得公众考虑:一者,保姆有权享受法定假期,这是《宪法》赋予的权利,假如假期里上班了,虽然“法无定论”,但情理上说显然该给予相应的补偿,那样,无论是雇佣关系、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,空白的法律当及早为之明确各项权利和义务;二者,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最基本的原则是“法律面前一律平等”,根据当下的规定,包含家庭员工(保姆等)、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职员和军籍职员都无加班费一说——然而,譬如公务员,虽不受国内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,但依据《公务员法》的规定,公务员也有获得加班费的权利,事实上就不会遭遇“法无定论”的尴尬,加班费来得反而比《劳动法》重点调整的普通劳动者还惬意;三者,保姆加班费问题于现实而言也并不是无解,譬如劳动监察部门可以建议保姆先跟家政公司签订合约,再由家政公司派遣到雇主家,保姆跟家政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,自然就能适用《劳动合同法》的有关规定——由劳务中介公司出面为保姆争取加班费。

单纯考量保姆加班费的合法性问题,普适意义好像不大,但保姆的加班费更是一面镜子,照出劳动者权益保护中的若干症结:第一,保护劳动者权益应由抽象到具象,这是人本法治的题中之义,“劳动者”不可以只是一群面目模糊的浮雕,还需要落地为一个个鲜活的群体,譬如农民工、譬如保姆等,维护劳动者权益需要由面及点、细化维权工作,“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”;第二,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可以患上“司法依靠症”,没办法可依的时候怪立法、有法可依的时候怨劳动者不追诉、执法不严的时候又拿监督意识说事儿……社会的运行固然不能离开法律,但在法律以外,还有更多维系秩序与规则的维度,譬如保姆加班费问题,劳动监察部门牵头组织协商应是务实之举。